1.享受优惠的范围扩大
根据财税〔2017〕34号文的规定: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,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,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,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,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%在税前加计扣除;形成无形资产的,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%在税前摊销。而财税〔2018〕99号文,已无明确限定必须是科技型中小企业,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75%比例从仅为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放宽到所有企业都可以享受。
2.享受优惠的程序简便
根据财税〔2017〕34号文的规定,是否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还需要经过评价后才能认定,取得入库编码后才能在汇算清缴期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按照75%比例税前扣除,但从财税〔2018〕99号文的规定来看,无需进行任何评价,即可在税务局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按照75%比例税前扣除。